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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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区临时设置的便民摊点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疏导点的选址、设置及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琉导点,是指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两侧、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第三条琉导点坚持非必要不设置和疏堵结合、合理布点、分类指导、准入安置的原则,在不影响城市市容、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前
2、提下科学合理设置。第四条市、区(功能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做好疏导点日常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疏导点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卫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监管疏导点生产经营行为,对疏导点内销售的产品品种、质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公安、资规、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疏导点的选址设置应保障人、车通行空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时,设置在道路一侧且
3、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盲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市政绿化设施、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二)利用街巷设置时,需距巷口20米以外,且仅可沿街巷单侧设置,不得影响正常通行。(三)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场地设置时,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后选择适当位置设置。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四)在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周边设置时,须距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五)农贸市场500米内原则上不设置蔬菜类临时疏导点。(六)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禁设区域不得设置。第六条疏导点可按以下种类规
4、范经营:(一)便民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擦鞋、缝补、磨刀、手机贴膜等;(二)餐饮类:风味小吃、熟食、炒货等;()集市百货类:小百货、小手工、小型花卉、服饰等;(四)季节性农副产品类:水果、蔬菜等。第七条疏导点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一)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二)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露天烧烤类食品;(四)活禽、活畜、生肉、屠宰及禁止售卖的保护动物;(五)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六)国家、省、市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第八条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根据实际需求及市容环境承载能力,设置成昼市或夜市。根据区域位置、经营种类、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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