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2018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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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滓港防治船能污染管理镇定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己丁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经津政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经津政令2018年第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仃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G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防治船的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
2、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货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交通、环保、海洋、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货做好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发现船舶及其仃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六条从事船舶防污染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评估、检查、污染防备与处置等服务,参与制定防治船船污染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船船防污染行业市场和作业行为.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七条船昭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
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八条船的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消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事先爸订相关接收协议,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资任。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第九条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
4、大气排放污染物。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采用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第十条有卜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的:(二)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船舶启封排污设济,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启封排污设备,但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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