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街子场镇规划区内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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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街子场镇规划区内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规范街子场镇规划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房屋维修改造行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一)位于街子场镇规划区内。(二)位于街子场镇征地拆迁区域范围外。(三)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消防安全隐患等其它安全隐患的居住类、商业类既有房屋。(四)相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提出
2、整改意见或具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名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意见明确为无法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含有维修加固或整体拆除的建议。第三条既有房屋维修改造权属主体为:有权属证书的即是不动产登记权证的证载所有权人,无权属证书的由属地政府核实房屋来源、权属、土地界线。第四条既有房屋维修改造分为加固维修、局部拆除、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四类。第五条既有房屋建筑加固维修、原址重建,应与街区整体协调,不影响街区外观并尽可能形态美观。既有房屋原址重建,有城市设计的,应遵循城市设计;无城市设计的,其建筑风格及色调、建筑高度及层高应符合场镇规划和街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与所在街区整体协
3、调并尽可能形态美观。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加固维修、局部拆除类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建设。(一)申请。由权属主体向街子镇政府提交街子场镇规划区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文书”或“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二)现场踏勘。原则上由街子镇政府会同市住建局组织所涉市级部门(单位)集中进行现场踏勘;确无法集中进行的,所涉市级部门(单位)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意见由所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签字盖章后交街子镇政府。(三)开工审批。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单位)在申请市批表维修加固方案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
4、公章;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据此履行审查(备案)、审批程序和核发施工许可等合法开工手续。(四)竣工验收。既有建筑维修加固竣工后,建设业主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街子镇政府,街子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场对是否符合维修加固方案等要求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七条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类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建设。(一)申请。由权属主体向街子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文书”或“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对除
5、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改造,建筑风格、用材、色彩等方面,要延续当地传统民居建筑的形制与风貌特征。建设控制地带所有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房屋,在建筑风格、体量、用材、色彩上均应符合崇州市街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要求。(二)现场踏勘。由街子镇政府根据申请审批表,组织所涉市级部门(单位)现场踏勘,原则上由街子镇政府会同市住建局组织所涉市级部门(单位)集中进行;确无法集中进行的,所涉市级部门(单位)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意见由所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签字盖章后交街子镇政府。现场踏勘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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