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有限人为活动不可避让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程序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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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文件要求:(一)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第十三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二)南京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函(2021)32号):(三)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各重要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调整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要
2、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并做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日常管理的技术指导和协调,优化调整、有限人为活动论证的技术指导和审核,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1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2 .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4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渔业水域。四、关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办理流程属于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中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的,具体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一)组织编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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