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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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为进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学诊断证明是具有等同病历效力的医疗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休假、病休、病退、保险索赔等重要的依据,也是参工、参军、升学、就业、生育等政策执行的重要依据,维系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反映医院的诊疗水平。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
2、案记载相一致。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制度。1 .医学证明文件的范围:医学证明包括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以及各种特殊医学证明文件如低保、病退、保外就医、计划生育引产证明、性侵犯验伤证明等。2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人员资格: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在我院人员,经亲自诊查、调查后可按照规定出具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同时保管好证明书存根备查。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3 .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
3、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如病情确需休息的,医师原则上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对已确诊慢性疾病,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对于确需开具病休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需由医务科及院领导签字,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不包括院前急救死亡证明);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5 .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开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
4、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本人申请或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障碍等相关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后,指定相关科室按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或科室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医务科审核备案、分管院长审批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6 .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7 .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8 .
5、收费室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加盖“xx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收费室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9 .门诊病人出具诊疗证明者,医生的门诊日志上必须有登记,患者有签名或手印,方能加盖“xx县人民医院门诊诊疗证明专用章”。住院患者在出院时均应出具住院诊疗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归入病历存档,此后,不再给患者补签(发)住院诊疗证明,如患者需要,可查阅住院病历,复印归档诊疗证明即可。死亡证明书均同时出具两份,一份交死者亲属,一份归入病历存档(住院死亡者);一份粘贴在门诊日志上(门诊就诊死亡者)。医学诊断证明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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