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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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卜.文是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2 .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卜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咫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3 .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2、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新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苜、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r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眦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
3、之。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闱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
4、行本条例,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生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E: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尊,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傩月应缴的劳
5、动保险金。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型体劳动保隆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第十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
6、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贡任。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第二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共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胭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粉或因工残废补助提: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
7、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
8、施细则中规定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新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贽、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木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附了,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仃分之六卜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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