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市场主体报到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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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市场主体报到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积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作用,构建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及时、高效、便捷的沟通桥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疆综合保税区存续的市场主体。本制度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管联络员是指受市场主体委托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到制度是指监管联络员定期使用津心
2、办APP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后,对市场主体监管联络员信息、实际联系地址等信息进行填报确认,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反馈的制度。第五条市场主体实行报到制度,对报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新设立的市场主体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次报到。第七条存续的市场主体应在每年4月1日5月31日、10月1日11月30日登录津心办APP进行报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报到信息发生变化时,监管联络员应及时予以更新;监管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由变更后的监管联络员取得电子营业执照授权后重新报到。第八条依法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内可以不进行报到。歇业的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如歇业前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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