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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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高速公路项目,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第四条【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限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至收费期届满。第二章职责笫五条【省人民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规模,审查批准高速公路车柄通行费收费标准。笫六条【省直部门职责】省直有关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职责。(二)财政厅负责会同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提出省级财政
2、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三)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依法监督指导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提出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监督地方政府资金和资源到位及履约状况,配合财政厅等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四)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公安厅、应急厅、住建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运营阶段的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州主体职责】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确定前的前期
3、工作,负责项目投资人招标、签订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二)负责按时足额兑现政府投资支持,到位本区域政府投入资金和落实资源补偿,协助落实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三)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限内的履约情况;(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七)依法负责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八)依法组织项目移交接收。第八条【项目投资人职责】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订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二)依法组建项
4、目公司,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协助项目公司筹措其余建设资金,不得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在不减少投资人义务责任的前提下,为了项目融资需要,经市(州)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可引入与项目投资人相关联的财务投资人,或投资人联合体任一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约,包括破产、股权冻结等,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承接其股权,除此之外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程序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
5、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项目公司职责】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管及行业管理;接受金融部门对项目资金的融资监管;(三)负责项目的实施计划制订、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四)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进度、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处于受控状态
6、,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六)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七)因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依法可以就特许经营权、资产、设施进行质押、抵押和出租,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因质押、抵押和出租发生改变;质押、抵押和出租取得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除此之外,不得擅自以其他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关资产、设施。(八)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若特许经营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
7、),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项目。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特许经营论证(二)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应高于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盈利能力不足的可通过政府投资支持或打捆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新机制相关要求的项目改善效益。(三)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涉及使用地方
8、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州)人民政府还应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措施和债券资金偿还渠道。(五)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按批复资金金额纳入特许经营方案。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资金、资源补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特许经营方案。(六)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包含存量资产情况、评估价值、改扩建和存量资产的关系等内容。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投资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投资人。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方案完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笫十三条【打捆招商】交通运输厅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经济效益、建设时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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