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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方(简称甲方):受让方(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W)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卜简称“代持股份z)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遨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
2、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出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修因受托不善而给自C1.造
3、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未经甲方事先找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2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杏甲方利益的行为。4.3 乙方承
4、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井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丁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元。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保密条歙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
5、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而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其他事项9.1 本协议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股东(签名):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实际股东卜._乙方(名义股东),鉴于,甲方拥有(以下
6、简称公司或者企业)%的股权,甲方欲将其中%的股权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就本协议股权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1.1 为明确代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代持。1.2 乙方以F1.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堂
7、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根据实际需求决定是否需要代领或者代付);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 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代持股权2.1代持的股权将在工商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2.2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卸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甲方要求乙方卸任时,乙方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3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
8、、减资等处分行为。三、股权收益权利3.1 代持股权项下的股权收益(含可分配净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四、其他股东权利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4.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参加股东诉讼(若有)等。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5.1 甲方承诺对代持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
9、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5.4甲方有权对代持股权,按照臼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的相应处置。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5.6 如乙方出现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造
10、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6.1 乙方承诺: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所代持的股权。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真实意愿。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
11、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7.1 自代持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口起的【三】年。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7.3 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权。7.5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收回代持股权。7.6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权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
12、(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股权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八、保密义务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权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九、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委托引发的争议,双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十、其他10.1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司的股东会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补充,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签字):甲方(签字):股权代持协议
13、书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乙方(受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为万元)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
14、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
15、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3 .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4 .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5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3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