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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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人防设备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信用条例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
2、行采集、认定、记录、评价、公开、使用及信用修复。第四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信用管理。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具体从业行为的监督,采集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填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及附件3),上报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第五条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开、使用及信用修复,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及时公开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
3、公众和相关部门直询。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及时公开人防设备企业良好、不良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第七条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第八条基础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第九条良明言用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取得科研、创新成果,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信息。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在从业过程中,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我市管理文件的行为信息,以及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通过
4、企业申报、信息共享、事故调直、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附件1),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和记录。第十二条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如发生基础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要做到建档留痕,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真实、及时、完整。第三章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个部分。采用百分制计算,其中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满
5、分为20分,行业信用评价分值满分为80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具体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第十五条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首次开展信用评价时,信用等级初始分值为80分,即B级。A级:信用分值81分及以上;B级:信用分值71-80分;C级:信用分值61-70分;D级:信用分值60分及以下。第十六条对人防设备企业实施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单次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分别加、减3分至20分,并实行累计计分(直接评价除外)。第十七条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和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人防设备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
6、间的信用等级状况。第十八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根据评价运行实际情况,对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第十九条人防设备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价为A级:1 .连续三年未产生不良信用信息;2 .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 .连续三年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责令整改等;4 .没有在其它行业领域被认定为不良惩戒对象。第二十条人防设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D级: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2 .受到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 .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4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
7、拒绝、阻挠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直,或者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开展的;5 .利用虚假资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 .具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二十一条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需经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程序如下:(一)良好信用信息1.在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并增加相应信用分值(或直接评价)o(二)不良信用信息1 .向企业发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告知书(附件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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