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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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医疗服务第三章中医药产业发展与健康服务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五章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健康,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中医药强省,根据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建立符合中
2、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中医与中药、民生与产业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为保护、发掘、发展、传承好中医药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整合政府各部门资源,对中医药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cI-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
3、加强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等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培养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水平,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七条对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中医药医疗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健康需求,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与其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诊疗设备。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县(市、区)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总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第九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应当报送省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第十条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设标准,省、设区的市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三级医院建设标准。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
5、置中医科室。鼓励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等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第十二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
6、活动,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第十三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医药人员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六十。第十四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加强特色专病专科建设,引进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健全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学术水平。第十五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织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探索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网络。中医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第十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
7、有专长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七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中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十八条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不得利用中医医疗广告进行迷信宣传。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第十九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
8、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和杜绝医疗事故。第三章中医药产业发展与健康服务第二十条本省应当围绕建设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中医药强省战略,将中医药产业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支柱产业,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推进中医药产业和健康服务融合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医药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支持中医药快速成长企业加快形成领域内核心品种,扶持独家生产、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品种;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采取并购、控股、注资等方式实行资产重组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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