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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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设立下列河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省自然科学奖:(三)省技术发明奖;(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省技术发明奖应
2、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共河南省委。第五条省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
3、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省
4、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
5、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50项(个)。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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