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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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牵引,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及丽水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二、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三、鼓励推动标准创新。对获得中国
2、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4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奖励10万元。四、鼓励参与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至第五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
3、万元、5万元、3万元;获评“浙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五、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IO万元、5万元的补助。六、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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