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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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应当遵循“授权在先、促进运用、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条申报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资助的专利应为上一自然年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国
2、外发明专利。以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发明专利,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二)专利资助的申报人应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指定经办人或委托他人办理专利资助。专利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应为注册或登记在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具有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报。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O元/件。通过Pe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Oo元/件。同一项专利技术既获得国内发明专利
3、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项专利技术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第六条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第七条申报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附表1)。(二)专利资助明细表(国内)(纸件和电子件)(附表2)或专利资助明细表(国外)(纸件和电子件)(附表3)。(三)法人单位申报的须提交加盖鲜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报的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四)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睡供获得授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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