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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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优化服务,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
2、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二)科学有效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公开公平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开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四)协同共治监管。强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健全失信约束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三、明确综合监管任务(一)排查整治
3、市场主体。2022年底前,由民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如建设、消防、食品、医疗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
4、核实,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由负责备案的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服务场所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公告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确保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加强
5、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自然灾害应对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运用江苏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
6、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组织计划、监督检查、隐患录入、整治验收、统计查询全过程的在线闭环式管理。(三)规范管理运营秩序。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明确双方权责、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台账资料;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
7、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养老护理员登记制度,依托“金民工程”及“通城养老”服务平台,对
8、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记录包括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培训经历、投诉处罚情况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评价情况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民政部门、公安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五)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养老服务机构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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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建立健全 养老 服务 综合 监管 制度 促进 质量 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