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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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创新主体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环境,落实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苏府办202452号)文件精神,细化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管理,根据苏州市实施“八大工程”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苏府规字2024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政策性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第三条政策性资助项目主要有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科技
2、奖励资助、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和人工智能算力补贴,政策性资助项目按后补助项目进行管理。第二节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第四条【定义】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主要指对苏州市各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涉密项目)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给予资助。第五条【政策】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得国拨经费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
3、得国拨经费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内多个课题的,每个课题最高资助额度为10万元。同一单位承担或参与同一项目(含课题)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00万元。第六条【政策】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得国拨经费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根据任务书、项目合同中明确的该单位获得国拨经费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参与同一项目内多个课题的,每个课题最高资助额度为20万元。同一单位承担或参与同一项目(含课题)的最高资助额度为3
4、00万元。第七条【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可在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获批三年内主动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申报时须提供承诺书、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发文部门盖-2-章)、项目(课题)完整任务书及银行出具的经费到账证明等材料。第三节科技奖励资助第八条科技奖励资助对象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及其个人,主要对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给予资助.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完成单位(个人),按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1:2的比例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参与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1:1的比例给予资助。第十条对
5、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持完成单位(个人),按省奖励资金标准的1:1的比例给予资助。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资助项目无需申报,采用“直达快享”方式,根据国家、省相关发文,直接给予资助。第四节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第十二条【定义】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资助包括临床试验资助、医疗器械产品资助和仿制药资助三类.第十三条【临床试验资助政策】对在国内开展,完成1期、II期、川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
6、400万元、6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国内开展,完成【期、11期、In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药品I期、H期、川期临床试验完成时间以每期临床试验提交总结报告为准。每家单位当年度临床试验资助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第十四条【临床试验资助申报材料】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批件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申报临床试验资助的项目需提交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所属药品注册分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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