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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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罗湖区城市更新单元内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道路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遒路建设活动,且根据事权划分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区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建设主体须自行筹措项目资金,成立项目管理班子,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竣工险收合格及完成移交,政府给予建设主体适当的补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
2、进行的市政遒路建设,道路所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所包含的市政交通规划必须已通过法定程序生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审批文件明确应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市政道路项目,以及明确采用捐建模式实施的项目,不予补贴。与城市更新项目紧邻的市政道路,有必要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改造或建设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改造或建设,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对于因建设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标准建设永久道路而先行建设的临时道路,不予补贴,不收取临时用地租赁费用。第三条市政道路产权属政府所有,项目实施完毕、具备移交条件后由
3、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接收管养。第四条市政道路的建设方案需按照相关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文件(批复)落实,建设标准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相关法定规划等执行。对于按规划应当建设的市政管网、管渠、绿化及路灯等配套设施,应与市政道路统筹同步建设。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政策文件,统筹指导建设主体按程序开展补贴项目建设,以及指导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备案(核准)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结决算审核以及补贴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受理建设主体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签订监管协议,协调及监督建设主体开展市政道路工程
4、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规自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做好规划用地等报批报建指导及服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接收管养已通过验收的市政道路,临时道路由属地街道负责接收管养。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区住房建设局与项目申报主体协商,原则上应将政府补贴模式进行道路建设相关事宜连同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一并公示,并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予以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计划、专项规划阶段未明确贡献用地道路及紧邻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模式,但后期根据实际需要且经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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