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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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专业指导。第三条【办案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
2、时的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其他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第四条【办案人员资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严格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裁决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办案资质证件。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五条【回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涉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涉案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
3、)是涉案专利申请的代理师或审查员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在案件开始口头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口头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口头审理终结前提出。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前述规定适用于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辅助人员。第六条【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由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4、。涉及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请求人住所地。请求人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仅以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第七条【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第八条【指定管辖和委托办案】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管理专利
5、工作的部门可以逐级报请共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提级处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辖区内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第九条【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纠
6、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送达方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相关数据管理,加强数据融通和信息共享。第二章行政裁决第一节办案
7、程序第十二条【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8、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十三条【提交材料】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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