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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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CXD05-2021-0003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财政局文件慈科(2021)39号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慈溪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科,各财政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绐你们,请遵照执行。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财政局2021年7月150
2、慈溪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科2021年7月15日印发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慈溪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
3、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利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信用管理等全链条管理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管理体系。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第二章科技计划体系第五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工业类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计划等两类计划构成。(一)工业类科技计划工业类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
4、转化、战略产品开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二)公益类科技计划公益类科技计划指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支持开展的公共性、社会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对提升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发布年度实施细则。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
5、定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级部门,镇(街道、产业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第八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
6、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成果的管理;(五)负责组织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六)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二)协助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二)协助
7、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四)审核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笫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四)根据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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