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监考人员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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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监考人员职责第一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大学考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并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第二条因故不能监考,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属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并备案,由所属部门另派监考人员。第三条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安排提前领取对应科目试卷,在开考前二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并对考场进行清理,在黑板书写考场须知,并根据考场座位数及参考学生人数合理调整考生座位。第四条监考人员必须要求考生对号入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品(包括自带的草稿纸等)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对不服从劝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第五条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如有缺损应立即到领卷处补领或更换。发放试卷前监考人
2、员应向考生宣读大学考场规则,指导考生将证件放置在课桌上,检查考生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逐一核对考生身份。第六条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开始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在考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专业名称、班级、姓名及学号等,要求考生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字。同时检查考生证件、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签到表上身份是否一致。第七条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批阅试卷、使用手机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第八条在考试过程中,如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保存与该学生实施违纪或作弊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收其试卷,暂扣其考试证件和作弊物
3、品。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应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及过程进行客观描述并签字确认,并要求该学生签字确认。如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应注明该学生拒绝签字的情况,由两名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九条监考人员在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应立即报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考试巡视及处理组。在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报考试组织部门。第十条监考人员应按考场规则严格掌握考试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须报教学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核实应考人数与实考人数是否相符,并在考场监考记录单上记载缺考学生的姓名及学号等,不得遗失考生试卷。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如不履行监考人员职责,按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附则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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