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场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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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考场规则第一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第二条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两证”,即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第三条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考场内禁止抽烟,不准吃东西,不得喧哗,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第四条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禁止带进考场。第五条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准入场考试,并按缺考处理;开考一个小时后准许交卷出场(国家级及其它考试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第六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放
2、在课桌上,以备检查。考生在监考人员核对考生身份后,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名。考生不得擅自调换、挪动座位。第七条考试前,考生应配合监考人员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字迹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第八条考生应带齐必要的考试用具,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如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除必要的考试证件和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所带书包、书籍等物品(包括自带的草稿纸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第九条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答题时遇有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考生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第十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期间考生中途不得进出考场。第十一条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清点试卷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第十二条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严格按照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三条附则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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