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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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文明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
2、设规划和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第四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是指学校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教学科研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修缮类小型工程具体包括土建、水电、网络、通讯、消防、安防、景观、绿化等
3、类别的建设工程。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及招标等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重大项目指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计财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发展规划处、计财处、审计处、资实处、后产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
4、工作事项组织非成员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论证决策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并按照领导小组的意见组织落实相关事项。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有:(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建设工作程序,定建设工作管理制度和职责;(二)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工作制度、职责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三)初审并建议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四)根据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咨询工作组”及专家论证建议,审议按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功能、选址、单体设计方案等重要事项;(五)审定学校年度维修项目立项、预算及实施方案
5、等事项;(六)审议二级部门提出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改变原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校园整体环境和建筑外观外貌的维修项目;(七)根据规定审议或审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A)其它经学校同意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建设有关事项。第七条学校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按照大学委员会大学关于印发部分专门工作常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章程(议事规则、条例、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能。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筹措、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纪律监督等职责,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基建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日常管理和执行
6、部门,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实施,包括校园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及组织实施等工作。(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S)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接收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四)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工作。(五)学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违法违纪查处等工作。第九条学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学校基建处在土建安装、装修修缮、场地景观及综合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后产处在给排水、强电、通讯、暖通、燃气、绿化等专项项
7、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在消防、安防、道路安全标志等专项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在网络、信息化专项项目中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以明确具体责任。第三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十条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经济适用的原则,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一条校园规划和各专业专项规划应由基建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咨询论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公
8、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教师和学生参与。第十二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送备案。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备案。第十四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优先顺序,在资金落实到位后推进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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