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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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的政策宣导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
2、导。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二)养老机构申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3、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养老机构申办三级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本级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
4、构按照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新设法人和法人登记,业务范围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即可运营,并应及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一)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养老机构备案,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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