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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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基金作用,加强基金业务风险防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具体包括中央企业管理基金和中央企业参与基金。第三条中央企业管理基金(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实际控制
2、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不含中央企业所属持牌金融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基金。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是指中央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基金管理人行为。中央企业参与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第四条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中央企业是基金管理人第一大股东且集团合计持股原则上不低于40%o()在董事会拥有与股权比例相应席位并委派董事长,在董事会、投委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中拥有否决权。(三)基金管理人党建工作、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评价等制度机制纳入中央企业整体管理体系。中
3、央企业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当为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第五条中央企业开展基金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基金治理有机统一,与管资本管队伍管党建有机结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金业务管理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坚持促进科技创新。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聚焦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领域,助力中央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以
4、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发展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充分发挥贴近产业需求的优势和协同作用,助力中央企业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四)坚持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和基金使命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治理架构,把控投资方向,守住风险底线。(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和效果。第
5、六条中央企业基金分为以下几类:(一)国家级基金,是指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资委发起的基金。(二)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三)产业基金,是指中央企业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四)项目基金,是指中央企业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五)财务性基金,是指主要为获取财务回报设立和管理的基金。第二章基金发起与设立第七条国资委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服务国家战略,国有
6、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资央企改革重点任务,聚焦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规范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必须围绕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统筹规划国家级和专项基金的发起设立。(二)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承担现代产业链链长、原创技术策源地任务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具备条件中央企业),可围绕企业主责主业、产业链建设方向、科技创新攻关领域等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三)其他企业从严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一)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二)集团管控能力弱
7、,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三)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四)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五)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六)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基金应当以公司制和合伙制为主,除项目基金外,一般不得使用契约制形式。第十二条中央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货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
8、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除创业投资基金等情形外,中央企业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10%o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主要投向服务主责主业、支持供应链产业链发展等相关方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除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外,中央企业对出资参与的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3%。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作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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