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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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i.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
2、018)3号)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02.有关人员
3、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直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杳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
4、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3.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2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4.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杳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6、处理:(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5.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
7、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6.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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