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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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
2、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
3、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准许。第三章办理期限及办理程序第六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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