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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更好更快地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开展行政裁决。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
2、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第四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
3、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四)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准许。第三章办理期限及办理程序第六条知
4、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第七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书面审理为主。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第八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办案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办理:(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独任办理;(二)除裁决书、调解书和撤案决定书外,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当事人或送达文书,同时应当通过拍照
5、、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三)对事实基本无争议的案件径行裁决;(四)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口头审理的,经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可以进行当庭裁决;(五)对需要口头审理的案件,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在线口头审理。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前款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记载立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员、联系方式、案件办理期限等基本信息。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受理
6、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并通知被请求人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被请求人认为在前款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延长期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答辩期延长至15日。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第十二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作裁决书书、调解书、决定书时,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第四章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下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简易程序转
7、为普通程序:(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的其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将合议组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程序继续有效。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该案件普通程序办理期限自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并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XXX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