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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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卜.荷称风险监测)工作,进步加强粮食质员安全风险管控,保障本市粮食侦量安全,根据粮食痂量安全监管办法能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检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风险监测活动.第三条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状安全监测(以下简称收购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以卜荷称库存监测)、应急根食质量安全监测(以卜.简称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J贞量安全监测(以下
2、简称其他专项监测)。收购监测,是指为指导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服务相关部门雎位政策制定,对当年我市新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营养品J贞、加工品痂、食用品版等)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果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一般分为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等形式。库存监测,是指为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鬓、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状况.按程序和规范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和评价等活动。应急监测,是指发现粮食可能存在质量安全跆患、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应对公众关注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而开展的监测。其他专项监测,是指用于评价特定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而开展的监测
3、。第四条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等食品安全状况,第五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市风险监测工作。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工作。第六条相食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控,建立健全并落实收购、储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强化库存粮食温度、湿度和生虫、生毒等测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贵任。第七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
4、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充分利用和发挥粮食企业检化验室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第八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粮食质地安全数据库。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笫谢度各项风险监测任务,规范采样活动,强化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报送和运用,严格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杼导考评。第九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第二章监测计划第十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主要生产粮食品种、产量,商品量、库存量、消费量、消贽方式以
5、及气候、环境、土壤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年度收购监测和库存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品种和样品数量,合理确定监测置盖区域或库点比例,按要求抄报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监测计划,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一条监测计划应当包括卜列主要事项:(一)采样、检验、结果汇总、数据报送等各环节的贡任胞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条件、职员、义务等:(二)监测区域、粮食品种、粮食性质、企业性质、样品数量、监测内容:(三)采样技术方法、样品份数、重量,样品的封装、防拆封措施,保存条件,送样要求和时限等:(四)承担采样和检验任务的粮食
6、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样品的接收、S脸、登记和备份保管等要求: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骆工作进行监督,监惴内容主要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粮食质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粮食采样和检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脸院患变化情况的,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第十六条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
7、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商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第十七条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批次的粮食,年度内般不进行重更采样。(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或者通知方案等,采样人员应按照监测计划明踊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
8、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员。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三)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寄,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四)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雎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委托方留存着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第十八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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