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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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根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侦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能食明垃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地方政府锻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根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组织领导下,负货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修管理工作。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
2、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优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汽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第五条本市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五)检验方式(如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检验项目、检险方法、检验比核和结果判定依据、原则等:(六)相关工作完成时限和结果报送日期、报送方式等.第十二条收购监测主要从农户或田间采样,重点监测新收获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的常规质员、
3、营养品侦、加工品质、食用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等指标,以及龄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监测的其他检油品种和指标。时质量安全风险险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区域种植的粮食,可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库存监测样品采集对象是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重点监测常规质信、储存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等指标。监测对象应当版顾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对于监测发现风险随患较大的粮食企业应实施连续监测,并提高仓房(货位)的监测抽样比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对象和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幽定。第三章采样与检验第十三条市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粮食J贞量安全检验机构实施。区级风险监测的采样
4、和检验,由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第十四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粮食侦量安全检脸机构卷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委托方可以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骆工作进行监督,监惴内容主要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粮食质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粮食采样和检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脸院患变化情况的,适
5、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第十六条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商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第十七条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批次的粮食,年度内般不进行重更采样。(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或者通知方案等,采样人员应按照监测计
6、划明踊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员。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三)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寄,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四)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雎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
7、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委托方留存着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第十八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食品种、粮食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粮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第十九条采样单位和人员对采集样品的合规性、代表性、其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贡。不得擅自改变采样计划、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品的保存条件或无故迟送样品。采样单位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开展合作采样的,可共同确定采样附用及支付方式。第
8、二十条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第二十一条接收样品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场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按要求做好检验和备份样品登记、标识和存放工作。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粮食质量安全检险机构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及时向采样电位和委托方报告。备份样品应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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