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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珈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货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长X?F进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G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d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
2、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形成的申报材料、介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对科研活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参与科研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指科研活动实施单位、受托管理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自然人指科研人历、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倒等:(一)科研活动实质单位,即具体开展科研活
3、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商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二)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和为科研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研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四)受托管理机构,即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五)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研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盼检测、出板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贡任明确、自律监惇、教白优先、预防为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
4、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六条保持对严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存在诈蝙、贪污科研经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二章贡任分工第七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贵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开展科研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委托并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各类科研院所、高校、
5、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等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对科研活动开展抽查检查:开展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失信调查处理:做好科研信用记录、修第、奖励、惩戒等工作:向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报送和汇交有关信息。第八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僻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科研活动负而行为开展失信调查处理,通报或汇交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第九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贡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贲,发现、接受、处理或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技监督,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负货有关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做好贡任主
6、体信用登记、记录,办理失信修笈。第十条省科技厅委托的科研活动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式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费,接受、处理或移交投诉举报线索,做好贪任主体信用登记、记录。第十条本省辖区内参与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等是科研诚信建设、失信调查处理的第一贡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位管理,加强自我监督,积极加强科研诚信教自和培训,艘行诚信管理主体贪任。第十二条各类科技工作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或班职,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镌;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
7、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科研诚信要求。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十;条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Xf科研诚信员任主体进行信息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第十四条科研诚信员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其身份、社会信用和科研活动信息,来源于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和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库,包括但不限r货任主体的身份识别、严重失信情况,科研活动类别、编号、名称、H标任务、经费额度、实施期限等。第十五条科研诚信员任主体的负面信息是在参与科研活动中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科研失信、科技违规等行为,具体见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第卜六条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线索来
8、源:举报线索;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媒体披露的科研负面.::其他相关线第十七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负面行为清单对责任主体过程管理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的负面行为信息予以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货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第十八条省科技厅依托贵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对负面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根据贡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和负面信息开展科研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活动的歪要参考。第四章失信调查第卜九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开展失信调查及处理工作。有关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
9、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承担科研失信调查处理职员的机构.负贡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登记、记录及失信调查、处理、第杳等。第二十条科研失信调杳程序与处理规则应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冠乃边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制度执行。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及查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组织第杳,复
10、杳结束出具贪隹决定书。第五率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二条对连续三年没仃发生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的信用优秀责任生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可享受科研经费包干制、结题验收支撑材料承诺制等政策待遇,具体在相关项目申报通知、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二)对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视情况可一次性拨付到位;(三)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杳;(四)推荐给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投资机构,提高信用等级:(五)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黄州)并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信用信息:(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对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开展失信调杳确认属实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视
11、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沔悸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七)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章失信修H第
12、二十四条贡任主体纠正了科研活动负面行为且惩戒期届满的,可以提出失信修熨申请.第二十五条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豆机制,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失信修史申请:C-)在失信调查中生动承认错误,主动纠正了科研活动负面行为:(二)惩戒期限己过半,己基本消除科研活动负面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三)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可修夏的,不得予以失信修复。第:十七条符合修复条件的交任主体向省科技厅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失信修纪申请。失信修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货任主体提交失信
13、修第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责任主体提供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货任主体,并应说明理由;(:)组织核查.采取书面核实或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贡任主体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纠正情况进行核杳:(四)修员认定。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予以修发决定的,在员州省科研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和屏蔽:作出不予修发决定的,应当告知贵任主体不予修包的事实、理由:(五)对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修复的决定,贵任主体可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诉,省科技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二十八条贡任主体在申请失信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
14、假材料的,将开展科研活动负面行为失信调查从押从重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先任主体有未完成纠正的科研活动负面行为,依照本办法管理。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表解祥.中央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在我省实施的科技项目,省级以下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原&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23)29号)同时废止。附件: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行为清单贵州省科研活动负面行为清单为深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m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
1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4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12022;221号)国家科技冲划(专项、基金等)严夷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12020)360号)等法律法规及仃关文件精神,结合史州省实际,制定本负面行为清单。本负面行为清单为动态清单,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科研活动实施单位科研诚信负面行为清单(一)采取嫡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经费、奖励、荣誉等;(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无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佐证材料:(:)在科研活动的中报、评审、实施、5佥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四)未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有关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五)重究申报已立项或实施的科研项目:(六)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七)科研活动中涉及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等更大变更事项未按要求及时报批报备:(八)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