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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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2、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上缴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4、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二条应当依法合理选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两古,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和
5、我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暂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按照职责权限由国家或者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主要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
6、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强化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的,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
7、出租的价格,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国有资产科导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夕股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确保对外投资有效监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
8、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充分利用。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应当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未M尝。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财政部门牵头设立公物仓,将临时机构、大型会议(活动低效和闲置等资产,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应当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龌下,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第二十四条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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