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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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煤电(2018)15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或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第四条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共同意愿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第五条
3、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陕西充电设施分会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实现各类充电服务平分统一接入,有效整合全省充电信息资源,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业、用户提供充电信息服务。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各市(区)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
4、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纽带,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七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乍位比例不低于10%,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乍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3-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座快速充电站。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5、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础应为不燃构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十条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在备案时,应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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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电动汽车 充电 基础设施 建设 运营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