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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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地理标志权。第三条本办法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第四条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2、他组织,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以及为本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机构。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申请地、授权地均在区,申请扶持时为有效状态,且扶持对象为第一权利人。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第七条专利奖资助(一)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5万元、30万兀。(二)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第八条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的及其他进入决赛阶段的参赛项目,分别给予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
3、万元、1万元。第九条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第十条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专利创造第一、二、三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一)机构和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贯彻实施,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人员。(
4、二)专利创造:第一档: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8件以上。第二档: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丁15件旦比上年同比增长5件以上。第三档: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3件以上。(三)专利实施: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O(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研发人员当年培训率应达到100机(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3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十一条驰名商标资助对获得驰
5、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兀第十二条区域商标运用资助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申报。第十.三条国际商标资助(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申领资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8000元。(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200元。(四)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资助(一)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
6、资助20万元。(二)对成功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次性资助20万元。同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资助。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第十五条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应对诉讼资助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等身份主动维权,解决专利权或商标权纠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实际情况予以资助,同一权利人当年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一)在中国或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经法院判决、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资助。其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超10万元、国内不超3万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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