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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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卬发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024年6月7日关于做好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有序推动武汉市城市更新中保留建筑的产权归集,规范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行为,促进保留建筑功能活化及历史风貌街区改造升级,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武汉市域内,在实施城市更新时涉及保留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保留建筑,包
2、括通过房屋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实现产权归集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其他经批准的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的建筑(以下简称其他保留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使用以及处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进行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二、办理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从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出发,聚焦城市更新中不动产登记的现实需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推动解决保留建筑产权归集障碍。(二)坚持改革创新。在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基本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服务城市更新为目标,创新不动产登记思路
3、,强化业务流程优化协同,打破部门壁垒,促进条块联通和上下联动。(三)坚持协同高效。在推进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围绕项目规划、项目审批、联合验收、产权归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业务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事有人管、责人负,实现无健衔接。三、工作要点(一)确定保留建筑。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更新项目实施性规划等城市更新有关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有关规划),根据实测及审批资料,明确拟保留建筑名称、位置坐落、用地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拟更新改造用途等信息,有关规
4、划应当按照程序报批。(一)确定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负责保留建筑的产权归集工作。(三)确定更新方式。实施主体根据更新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更新方式,可通过房屋征收、收回(收购)、房屋买卖、协议腾退、资产划转、变更代管主体等方式归集产权,从而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四)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实施主体的申请及更新方式,分类办理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四、重新供地后的不动产登记(一)保留建筑原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或房屋征收、收回(收购)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土地供应范围,重新办理保留建筑不动产首次登记。程序如下:1 .办理原权属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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