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股权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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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目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根据法律适用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甲方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甲方持股比例%的股权。2 .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转让股权比例%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标的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转让股权比例%的股权以人民币转让价格元(大写:大写金额)转让给乙方。2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受让甲方转让的
2、标的股权。二、支付方式及时间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百分比作为定金;余额在本协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2 .乙方应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三、股权变更登记1 .双方应在乙方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共同配合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2 .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四、陈述与保证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标的股权为其合法持有,且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直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公
3、司财务、业务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 .乙方保证其具备受让标的股权的资格和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4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五、过渡期安排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及乙方的利益。3 .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变更后的比例承担。六、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的百分比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丽5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4、并提供相关证明。七、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适用地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数份,公司留存份数份,以备办理相关手续之用。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代持股权转让过程存在的风险实务风险:在实务中存在投资者不愿公开自身名下资产状况,也可能为规避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领域、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隐名
5、出资情况时有发生。涉及隐名投资所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在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存在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授权,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如隐名股东对标的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而受让方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则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律师分析:在股权转让前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比如审直营业执照、公章印鉴的实际保管人,审查决策任命公司高管、财务人员的决策者,各个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等内容,通过审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细节确定公司实际经营者、隐名股东。如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需先显名确认其股东身份,而隐名股东显名依法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在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中,建议将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均作为合同主体列入转让协议中以降低相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7、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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