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东损害公司权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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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股东损击公司权益的救济方法所谓名义股东指白身不出资而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却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但其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要履行及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理协议,听从实际出资人指令的股东。一般情形下也称名义股东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险名股东。隐名股东出现的缘由可能很多,但由r这种形式只是涉及公民、法人个人之间的私的利益,并不损害公益。因此,我国司法劝这种形式的出资形式并不持完全否定的看法,只要这样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即认定是合法的。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中得到答案。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
2、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见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恳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安排,实际投资者恳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恳求支付必要酬劳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及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I1.的,实际投资者恳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担当违约责任的,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基于我国相关政策的缘由,这样成立的公司不在少数,也发生r很多名义股东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不尽职守,或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出现这样问题的时候,实际出资人如何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殊是在知道名义股东将要损害公司利益之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司法救济即成为项必要的探讨课题。损害公司利益的类型:名义股东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以卜.几种情形:1、名义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这种情形卜.,名义股东在未取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形卜.,出让股权,由于工商登记的股东系名义股东,故此,在其及他人合同转让股权的情形卜.,由于买受人并不知道其为代持的状况卜.,合同是有效的,在名义股东出具相关手续的情形下,
4、工商部门也会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在此情形卜.,隐名股东的权利被恶意侵害。2、名义股东低价处分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及其关联人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名义股东在形式上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是经营管理者,因此,他们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外是有效的,在其恶意低价处理公司财产或是在公司及其关联人交易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的。救济方法:(一)对名义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救济方法:1、在股权尚未转移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的股权为隐名股东全部,在起诉的同时,对公司名义股东的股权实行保全措施.2、在股权转移完成后,起诉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由于名义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此除名股东完全可
5、以对其提出违约赔偿之诉,在诉讼中恳求名义股东担当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而恳求股权的买受人返还股权是一个颇为值得探讨的课题。一般情形下,买受人在不知晓股权为代持的情形下,木者爱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不应判令第三人返还股权。但是假如买受人和名义股东恶意串通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形下,则可以判令股权买卖合同无效,由第三人返还股权,但在这样的诉讼中,隐名股东要担当证明名义股东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否则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恳求相应的损害赔偿成任或违约成任。(二)名义股东低价处分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及其关联人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全公司资产,避开损失的发生是一
6、个值得深化探讨的问题,单纯起诉名义股东要求确认股权归隐名股东全部并不能阻挡名义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处分公司资产,这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活,法院般也只是限制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假如起诉人要求法院对公司实行保全措施的话,由于从表面形式上看,隐名股东和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很可能会导致法院不予保全。因此,在这种情形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只能起诉名义股东,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双方协议。同时恳求法院对公司股权实行保全措施。首先是冻结股权的转让,其次是冻结名义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成令公司在保全期间不得听取名义股东的管理指令。从民诉的法理上讲,法院对名义股东的股权实行保全措施是完全合法的,但在保
7、全过程中冻结名义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费令公司在保全期间不听取名义股东的指令,在我国现实法律中没有依据。但这在理论上是完全说得通的,因为现在双方争议的是股权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可以对公司的股权实行保全措施。股权在理论上是指股东城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假如法院对股权实行保全措施,首先可以限制股权的转让,并禁止股东支取股息,其次应对股东参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予以查封或冻结。假如不是这样的话,即便限制了名义股东转移股权,名义股东也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实行损害公司权益的手段来降低公司股东股权的价值,从而使隐名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这也就失去了诉讼保全的意义
8、。法院对股权保全的形式: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假如是公司股东债权人对股东提起的诉讼,法院在裁定保全措施过程中,是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恳求帮助冻结股东转让;二是要向公司提出帮助执行事项,禁止股东从公司支取股息。但我们现在提出的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提出的确认股权或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及隐名股东之间的代理协议的诉讼,在这样的诉讼中法院对公司的股权实行保全措施,应是冻结被申请人在公司的股权。在理论上讲。冻结J被申请人的股权的意义,一是不得转让,二是不得支取股息,三则有不得行使股东对公司管理权的含义。否则对公司股权的冻结是不完备的O因为股权的含义一是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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