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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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管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第三条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和有偿使
2、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管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管廊建设施工.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本级管廊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跟踪了解管廊运营和收费情况,指导运营单位、管线单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缴费行为。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是管线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线入廊运行规范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区财政、人防、交通管理、文化广电旅游、应急
3、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隹后实施.规划期B艮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等相一致,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因地制宜,兼顾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第十条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消防、照明、通风、标识、安全与报警、监控等附属设施。第十一条管廊建设应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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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 城市 地下 综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