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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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入河污染物管控,助力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
2、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进绿美生态建设,为争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排头兵和建设幸福和谐美丽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省、市已于20202021年开展并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县(区)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实施方案,启动全面排查工作,滚动更新需整治问题排污口清单并推进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一)排查目标。2023年底前,各县(区)完成重点流域(见附件1)及辖区内超过80%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2024年底前,各县(区)完成辖区内超过90%流域的入河排污口排
3、查、监测和溯源。2025年底前,各县(区)完成辖区全流域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二)整治目标。2023年底前,各县(区)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排污口整治(见附件5),完成重点流域30%整治任务,并按“一口一策”推进排查新发现问题排污口整治(见附件6)。2024年底前,各县(区)完成重点流域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各县(区)重点流域排污口整治。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安排(一)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对象为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排查范围原则上覆盖全市各流域,包括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含内河涌)、湖泊、水库岸线等。我市已于2020-2
4、021年完成市行政区域内的东江、韩江干流及秋香江、洌江、鹤市河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及重要的小型水库的专项排查(见附件2)。各县(区)要在原排查成果基础上组织梳理本辖区内河流、湖库排查清单(见附件37、3-2),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伸排查范围。(二)界定排口类型。对排查的口门,按河汉沟渠汇入口、城镇雨洪排口、排污口进行分类。排污口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我市实际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临时性排污口等五种类型(见附件4对于未完成雨污分流的雨污混合排口及其
5、他临时处理设施排污口,作为临时性排污口纳入管理。(三)全面开展“查、测、溯充分统筹发挥县、镇、村三级力量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杳工作,综合运用无人机、无人船、暗管机器人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深入排查,重点优先推进县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界河流、流域面积较大及纳入县(区)级以上河长管理河流(湖泊、水库)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最终实现有皆查、应查尽查。对水体污染严重、工商居混杂、暗管密集等可能存在隐蔽排污口区域进行重点排查。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分析的要求,同步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和排污溯源分析,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
6、去向、排污单位情况等信息。对于有效的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委托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排污口排查时可直接应用。(四)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查明排污口污染物来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完成排查但溯源不到位的排污口,以及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牵头推进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五)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辖区内
7、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要结合辖区实际,在20202021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基础上,抓紧制定目标任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保障到位的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推进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六)分类实施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优化提升一批”的思路,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优先整治违法违规和突出影响受纳水体水质的排污口。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
8、整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各县(区)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河汉沟渠及其他排口,各县(区)需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劣V类水体消除、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踪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1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既要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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