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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稿篇一,共七篇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以条例为纲,护航国企弟行“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如同国有企业前行道路上的纲领,为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保障了企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企业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它规范了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了内部腐败和不当竞争,确保了企业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发展。“见利思义,见危授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应时刻以条例为准则,思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
2、性。不能为了短期的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要有担当精神,在企业面临困难和危机时,挺身而出,坚守职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要从以往国有企业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例中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这些案例无一不是由于管理人员漠视条例、放纵私欲而导致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强化群众监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让我们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提升国有企业
3、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篇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它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某国有企业因部分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在项目招投标中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形象受损
4、。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条例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其中,廉洁纪律尤为关键。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无法抵御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比如,某国有企业采购负责人收受供应商贿赂,致使采购成本虚高,企业利益受损。这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严守廉洁底线。三是切实将条例落实到工作中。一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做到知法守法。二要严格自我约束,对照条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诱惑。三要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监督,对发现的违反条例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企
5、业环境。总之,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篇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践行条例,筑就国企辉煌未来“国有经济,中流砥柱;国企管理,关键在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国企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深远意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国企管理中,任何一个微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成为引发重大问题的导火索。条例详细列举了各种违规情形及相应的处分措施,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在财务管理、项目审批,还是在人事任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6、国企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践行条例。要做到公正廉洁、勤勉敬业,以良好的形象和模范的行为影响和带动全体员工。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践行条例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要善于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国企的发展离不开团队的协作和共同努力。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倡导团结协作、诚信守法的价值观。通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齐心协力
7、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雉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我们要以坚定的信心和决心践行条例,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筑就国有企业的辉煌未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篇四关于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8、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包现代公
9、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陨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
10、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
11、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
12、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
13、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
14、分条例o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
15、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而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