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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感悟第1篇,共7篇以纪为纲,开创国企未来“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种为了坚守清白和正义而无所畏惧的精神,应当激励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严守纪律、清正廉洁。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我深受触动。条例如同一张细密的“法网”,疏而不漏地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它详细列举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严厉的处分方式,恰似“警钟长鸣”,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越雷池一步。“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也可能逐渐侵蚀企业的根基,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比如,某
2、国有企业的一位管理人员在对外合作中,私自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虽然这只是个别行为,但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经济损失。这充分说明,违反条例的行为无论大小,都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危害。“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在面对利益诱惑、人情压力和权势威胁时,我们要坚定地捍卫条例的尊严。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在企业资源分配上,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同时,条例还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源”。它促使我们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隐患。“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我们要以条例为依据,积极探索适应市场变化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策略,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
3、展注入新的活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落实条例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我们要持之以恒,不断提升自己的纪律意识和管理能力,为开创国有企业的美好未来而不懈奋斗。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第2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
4、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
5、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实际,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瞭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
6、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慎、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XX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第3篇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我们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标尺,量度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
7、了明确规矩,划定方圆,引导管理人员行稳致远。学习条例,我们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以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为重,严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责任的体现。条例中明确列出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红线。比如,利用职权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学习中,我们还体会到,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保护。正所谓“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通过明确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督,可以有
8、效地避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犯错误,从而保护他们的职业生涯和家庭幸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古人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条例为镜,时刻自省自律,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规矩方圆,行稳致远,为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研讨材料及心得感悟第4篇坚守纪律底为,引领国企新风“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古往今来,仁人志士们心怀天下,为了大众的福祉而不懈努力。在当今的国有
9、企业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肩负着同样重大的责任,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为我们履行职责、担当使命提供了坚实的纪律保障。深入研读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它是一部规范行为的“法典它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纪律,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行的道路。“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条例的框架内行事,我们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运营合法、合规、有序。例如,在某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中,一位管理人员为了赶进度,忽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导致了严重的事故。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这一案例深刻地警示我们,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千锤
10、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我们应具备坚定的意志和顽强的精神,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坚守条例的要求。在物资采购中,坚决抵制回扣和贿赂;在人事任免上,杜绝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同时,条例也是我们自我提升的“指南书”。它促使我们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吾日三省吾身“,我们要时常审视自己是否做到了公正、廉洁、勤勉,是否真正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着想。“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浪潮中,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积极作为,勇于创新,为企业的腾飞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第5篇“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
11、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历史的长河中,因权力滥用、贪婪无度而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就如清朝的和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大肆敛财,结党营私,严重破坏了朝纲法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不乏此类案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并购项目中,与外部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通过暗箱操作从中谋取巨额私利,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无一不在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可以推
12、动企业发展、造福社会;用之不当则会成为自伤伤人的凶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条例的出台,恰如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套上了“紧箍咒”,明确了行为边界和违规后果。它犹如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应当以这些违规违法的案例为镜鉴,时刻对照检查自身的行为。将条例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南,自觉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触“红线”,不越“雷池“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的点滴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从
13、每一个决策、每一项业务、每一次交易做起,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仰不愧于天,俯不作于人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确保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研讨交流发言材第6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
14、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
15、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