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8篇2024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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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8篇2024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第一篇,共八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
2、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3、”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
4、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
5、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6、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I)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
7、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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