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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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加强行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促进全省广播电视事业繁荣、产业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筝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广播电视部门,是指省内依法承担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管,是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形式,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
2、段,全面加强行业监管的过程和结果。第二章监管要求第四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第五条坚持法律意识、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和新变化,针对省内广播电视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理清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机制、延伸监管链条,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基础、强化支撑、补齐短板,构建提前预警、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广播电视常态化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格局。第六条按照
3、“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充分调动地方和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合理分工负责、注重条块结合,整合资源、密切协作,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的死角和盲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网络和体系,实现全覆盖、零容忍。第三章监管原则第七条坚持守法、执法、普法的原则以守法为基础、执法为核心、普法为关键,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业监管理念,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工作。第八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塑造
4、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九条坚持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在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的前提下,尊重地域、历史、文化筝客观差异,充分考虑、评估社会承受力,正确处理法、理、情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广播电视行业监管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章监管事项第十条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指导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省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推动精品创作。指导、监管全省性广播电视节目评奖评优活动。第十一条加强传媒机构监管(一)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责任。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开办(包括移动数字电视)为重点,采取实地检查和日常
5、监听监看等方式,分级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制作、播出秩序,促进省内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及公共视听载体的健康发展。(二)落实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对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全天候24小时收录监看,健全公众投诉处理机制,引导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强广告管理,形成健康、有序的广播电视机构广告经营环境。(三)落实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和接收管理责任。围绕教育、科研、金融等单位和涉外宾馆、公寓等场所,按照吉林省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有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四)落实网络视听节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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