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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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2、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四条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不O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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