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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交建投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一、加强学习,武装头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
2、养成纪律自觉。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芨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谭记以严于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业发展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
3、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做好自我守纪的同时,对于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问题,要积极斗争、勇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鹰潭市交建投集团高质量发展冲锋在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发言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U起施行。下面,结合权威部门解
4、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从“关键少数”到“关键岗位”首先,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化、清晰化,这对国企管理人员合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条例的要求,国有企业更需“理规知规”:加强学习,理清“规”的要求,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事项,明确行为底线红线,推动企业内形成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良好氛围,提升整体的合规管理水平。“务求合规”:通过强化责任意识,明晰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权责,具象合规场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更加谨慎和负责,通过稳定的企业内部环境为企业的长期发
5、展打好基础,推动企业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研讨交流发言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
6、,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褒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她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
7、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8、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3.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4.复核(1)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灾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笈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
9、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5.申诉(1)被处分人对亚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攵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U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
10、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堂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亚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女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
11、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7 .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J也即,
12、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8 .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9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
13、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10 .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攵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
14、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
15、,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J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卜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