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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篇一)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规范管理、廉洁奉公始终是我们不变的追求。今天,我们一同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次重要的自我审视与提升的契机。“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需要有严明的纪律和规范来保障其稳健运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如同一把“戒尺”,时刻衡量着我们的行为,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筑牢防线,为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提供坚实保障。给大家讲几个真实且发人深省的案例。在某国企,有管理人员XX,因私欲膨胀,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
2、,私自与不法商人勾结,压低评估价格,致使国有资产被贱卖,造成巨大损失。他原本有着光明的前途,却因一时的贪念,不仅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还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身陷囹圄,家庭破碎,令人唏嘘不已。还有另一家国企的XX,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导致了企业内部人心惶惶,士气低落,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其本人也因此名誉扫地,成为众人唾弃的对象。“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这些惨痛的案例就如同一面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毁灭性后果。国有企业管
3、理人员处分条例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是为了“未雨绸缪”,提前为我们敲响警钟,防止我们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迷失自我,滑向犯罪的深渊。“责有攸归,义不容辞”,我们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以“高风亮节”的品质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一丝不苟”,坚守职业操守。坚决杜绝“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行为,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各种利益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不为私利所动,不为权势所屈。要以条例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同时,我们不仅要自身严格遵守条例,还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氛围。在团队中,要相互监督、
4、相互提醒,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敢于挺身而出,坚决抵制。要加强对下属员工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明白遵守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员遵守纪律的良好局面。各位同事,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条例为准则,秉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精神,为国有企业的繁荣昌盛努力拼搏!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严格遵守条例,国有企业必将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破浪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研讨发言篇二)在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犹如拨云见日,让我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与要求有了更
5、为深刻的认识。这部条例恰似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指引了方向,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其稳定发展对于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条例的应运而生,是顺应时代发展、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必要举措。正如“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使我们明确了可为与不可为之事。在研读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条例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重要意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起初可能只是在小问题上稍有疏忽或违规,但如果不加以约束和规范,任其发展,就可能逐渐演变成严重的违法
6、违纪行为,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条例就如同一道坚固的堤坝,能够及时堵住那些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企业利益的“蚁穴”,防微杜渐,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条例对于维护国有企业内部的公平正义也具有深远意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条例面前,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违反规定,都将受到应有的处分。这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经营管理环境,使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够在公平的赛道上施展才华,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而不是凭借特权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应当以条例为镜,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做到“吾日三省吾身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7、水平,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真正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以清正廉洁的作风和勤勉敬业的态度投身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之中。通过此次研读,我深知只有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使命、以身作则,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添砖加瓦,为实现国家经济的腾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研讨交流材料及心得体会篇三)遵规守纪,拉各有为“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保持清正廉洁的内心,坚守正直公道的原则,是我们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为
8、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我们实现“清心”与“直道”的重要保障。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行道路上可能存在的陷阱和误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镜,审视自己的言行,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细节,也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放纵。“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在国有企业面临各种挑战和机遇的当下,我们更需要以坚定的信念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只有在困难和考验面前坚守原则、不越雷池,才能真正展现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担当和忠诚。例如,在企业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循民主
9、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始终把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放在首位,不为个人私利所左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条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要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不断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篇四)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之后,感触良深,如重锤击鼓,振聋发喷。“高屋建轨”,此条例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石和行为准则,是国有企业行稳致远的“定盘星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使命,而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
10、响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殷鉴不远”,诸多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历历在目。比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采购项目中,与供应商暗中勾结,收受巨额回扣,致使采购成本大幅增加,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又如某国企财务主管李某,通过虚报账目、挪用公款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他们这种“贪赃枉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让企业的发展陷入泥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内容“条分缕析”,为我们清晰地划定了行为边界和纪律红线。它就像一把“戒尺”,时刻衡量着我们的行为,警示我们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在工作中,我
11、们必须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绝不能触碰纪律的“高压线“任重道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牢记心中,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针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实际行动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有企业的繁荣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坚信,只要我们严格遵循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必将“蒸蒸日上”,在新时代创造更大的辉煌,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支撑和动力。(发言材料篇五)产以律己,担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
12、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我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对待工作。条例犹如一座灯塔,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让我们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能够“明辨是非”。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能“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只有政治立场坚定,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廉洁纪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我们要“清正廉洁”,“一尘不染“,坚决杜绝“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在面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时,要保持
13、“定力如山”,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了事卬得过且过每一个决策、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深思熟虑精益求精“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提前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以律己”,以条例为准则,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尽善尽美同时,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身边的同事共同遵守条例,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良好环境,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研讨
14、交流发言材篇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2日起施行。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
15、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2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