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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上地征收制度改革,妥善、彻底解决本县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安置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立足
2、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留用地安置工作,推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二)主要目标对本县新征地留用地,严格按照政策落实留用地安置;对历史留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用地规模指标,采取实物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等多种途径落实留用地安置,确保全面解决留用地问题。二、新征地留用地(一)定义本方案所称新征地留用地,是指本县范围内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3)8号)施行之日(2023年3月20日)起,由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产生的留用
3、地。计算留用地指标的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应当扣除已安排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已包含宅基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货币补偿已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二)实物留用地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坚持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区的原则,工业用途实物留用地原则上安排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拟安排实物留用地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下的,原则上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经营性物业落实。实物留用地可按照以卜.模式安置:昆山生态旅游区2麻榨镇、龙江镇、蓝田瑶族乡
4、、地派镇、龙潭镇1240(2)选择商业用途实物留用地,工业用途折算货币补偿时,计算折算货币补偿的面枳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扣减商业实物留用地面积后确定;工业用途折算货币补偿单价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序号乡镇(街道、区)标准(元/平:1龙城街道、平陵街道、永汉镇、龙华镇、龙田镇、南昆山生态旅游区3402麻榨镇、龙江镇、蓝田瑶族乡、地派镇、龙潭镇320(三)折算货币补偿标准1.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枳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单价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序号乡镇(街道、区)标准(元/平:1龙城街道、平陵街道、永汉镇、龙华镇、龙田
5、镇、南昆山生态旅游区6402麻榨镇、龙江镇、蓝田瑶族乡、地派镇、龙潭镇5002.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不安排留用地,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置换经营性物业按前项确定的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经营性物业。用于置换经营性物业的价值,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与被征
6、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算、结清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差价。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大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剩余的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以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小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补交物业价款。三、历史留用地(一)定义本方案所称历史留用地,是指本县范围内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3)8号)施行之日(2023年3月20日)前,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产生的留用地。根据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规定,2005年7月1日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施行前,市政府未发布全市统一的关于
7、留用地政策规定,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了安排留用地的给予解决留用地,未约定的不予认定为历史留用地。(二)安排标准认定本方案规定的历史留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原相关征地协议或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面积的,按原约定的比例和面枳安排。因历史政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明确属于留用地或安排比例偏大,对于这类土地先进行认定,认定为历史留用地的,视同历史留用地给予解决。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留用地面枳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原则上按照10%安排,或按本方
8、案认定程序认定后,按认定后的比例确定。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留用地面积小于征地面枳12%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2%原则上按照12%安排,或按本方案认定程序认定后,按认定后的比例确定。(三)认定程序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乡镇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1),申请书需明确征地时间、实施单位、征地总面积、留用地安排情况、是否属于全失地情形等;(2)征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3)原留用地红线图。2 .各乡镇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后开展如下工作:(1)收集历史征地及留用地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
9、补充协议、征地范围红线图、付款凭证等;(2)如历史征地材料缺失的,需补充相关证明并重置征地界线,经确认后,由各乡镇与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结算协议,对历史征地范围和留用地安排情况进行确认。3 .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上述征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进行表决是否同意进行认定(出具会议记录,表决通过需村民户代表2/3以上签名同意)。4 .组织公示和出具公示证明。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乡镇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出具公示证明。5 .各乡镇持以上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留用地认定手续。6 .县自然资源局受理业务,并开展如下工作:(1)审查是否属于留用地,如
10、不属于的,告知各乡镇并退件;(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的,与各乡镇对接补齐;(3)审查历史留用地土地规划和报批情况等;(4)审查历史留用地安排比例情况,其中不符合征地当时省、市关于留用地安排规定,但符合经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5)审查历史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报批情况,如有批次用地未结算的,告知各乡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批次用地的结算方式进行表决,完善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结算手续;(6)在完成审查和批次用地结算表决后,经县自然资源局业务会议讨论通过,符合留用地认定要求的,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留用地初审意见;(7)对认定的留用地和原征地范围进
11、行数据信息录入(留用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开发状态为“五通一平”,土地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容积率为2.0。(2)征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未约定用途的,原则上按商业用地用途评估确定的金额折算货币补偿。评估条件为国有出让土地、开发状态为“五通一平”,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容积率为2.Oo(3)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照本方案第二点新征地留用地第四项规定,对留用地采取置换经营性物业予以落实。四、工作职责(一)县自然资源局1 .负费留用地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指导、组织材料上会、登记办证等工作;2 .受县政府委托,与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置换物业协议;3 .会同各乡镇在公开市场购买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物业用于留用地安置。(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环节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留用地开发建设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四)各乡镇1.动员、宣传留用地安置政策;2 .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日常监管、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资料初审把关和监督指导以及资金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合作项目建设等工作;3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留用地选址申请和意见表、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4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自
13、然资源局签订置换物业协议;5 .负责对留用地开发建设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其他(一)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二)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及开发建设返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款、物业、股权、分红等相关收益,均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在其名下,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环境及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等。(三)安置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4、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四)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附件:1.关于*镇*村*亩(*平方米)历史留用地认定申请书2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3 .历史留用地认定初审表关于*镇*村*亩(*平方米)历史留用地认定申请书县自然资源局:经核查,因公共利益需要,*年*月,县人民政府与我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我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县*镇*村*亩(*平方米)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已付清,村民安置问题已落实,且被征地后我村属于全失地情形,土地权属无争议。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
15、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征地面积的*%安排留用地给我村,故应有*亩(*平方米)土地作为留用地安排给我村。*年*月,县人民政府与我村协商达成共识,在*地段,安排块面积为*亩(*平方米)土地并出具红线图给我村作为留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保障村民生活出路。现向贵局申请将上述*亩(*平方米)土地认定为我村的历史留用地,恳请尽快给予完善相关手续。特此申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年*月*曰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时间:*年*月*曰会议地点:主持人姓名、职务:村民(户)代表共*人,本次会议出席*人、缺席*人。记录入:农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见证人:一、会议议题:因办理留用地认定手续需要,现确认核实我村位于*地段面积为*亩(*平方米)的历史留用地相关材料真实性及安排留用地事实真实性等相关事宜。二、缘由:因公共利益需要,*年*月,县人民政府与我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我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县*镇*村*亩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已付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