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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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共10篇第1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无疑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树立了一面廉洁自律的明镜,其精神内核与中华传统文化中“廉洁奉公”的成语文化紧密相连,共同构筑了国企管理人员的道德高地。“两袖清风”,这一成语形象地描绘了为官清廉、不贪不腐的形象。在条例的框架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记职责使命,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做到公私分明、廉洁自律。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为国企的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明镜高悬”,则是对条例监督作用的生动比喻。条例如同一面高悬的明镜,不仅照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也让他
2、们时刻感受到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种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让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更加谨慎小心,不敢有丝亳懈怠和放纵。“克己奉公”,是条例对管理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它要求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更要自觉克制个人私欲和私利,全心全意为企业和职工服务。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是国企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推动国企持续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以身作则”、“公正无私”等成语也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管理人员作为国企的领头羊和风向标,其言行举止对职工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他们必须时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职工的尊重和信赖,为国企的团结稳定和和谐发展
3、贡献力量。第2篇“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在专心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心潮澎湃,感慨万千。“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回首历史长河,诸多因权力滥用、贪婪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企业没落的案例令人扼腕叹息。古时和珅凭借权势贪污受贿,富可敌国,最终落得抄家身死的下场。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亦不乏此类现象。如某大型国企的管理人员李某,在工程项目中虚报账目、收受贿赂,致使工程质量低劣,企业形象受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条例恰似“及时雨”,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
4、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抗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
5、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
6、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
7、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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