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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饮食服务中心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饮食服务中心临时用工管理工作,合理规避用工风险,保证各食堂用工的科学性、规范性,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其工资由中心负责支付的人员。中心对临时用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贯彻“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约管理、以岗定薪”的原则。一、临时用工招聘的原则与要求(一)社会招聘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招聘应根据岗位要求,在定岗定编基础上进行。(三)招聘工作根据中心各部门岗位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使岗位要求、资源成本和员工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及员工发展达到最佳有效结合。二、临时用工招聘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无劣迹,
2、身体健康。符合饮食从业人员的规定要求。(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聘用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具有合法居民身份。三、招聘程序(一)招聘工作须遵循先申报审批、再按照规定招用的程序进行。(二)招聘工作根据中心各部门用工编制计划而确定。(S)校区餐饮部提出用人计划,用人计划经中心研究批准后,各校区餐饮部根据招聘要求,制定招聘简章,通过网络等发布招聘信息、具体办理招聘事宜,或根据情况直接通知应聘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中心应聘,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四、应聘人员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本市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
3、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S)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上岗资格证书。五、资格审查(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对招聘人员进行资格和初试审查,转交用工部门进行业务及专业考核;用工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业务相关内容考查、考核,并在提供的招聘人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中心综合部。(二)中心综合部根据招聘员工提供的材料及用工部门意见,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将审核合格人员的招聘人员登记表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S)中心综合部负责将主任办公会的决定通知校区餐饮部,按时间要求,到综合部进行入职登记。(四)新员工办理完入手续后,到用工校区餐饮部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五)校区餐饮部未接到中心综合部的用工通知,不得擅
4、自用工。六、监督检查中心定期对各用工部门非事业编制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用工,或因用工部门责任发生劳动纠纷、伤亡事故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的,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领导,对用工部门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临时用工的辞退对违反学校及中心管理制度的自管员工,校区餐饮部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中心综合部,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对自愿离职的临时用工,经校区餐饮部提出意见,经分管主任同意,报中心综合部备案,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情况。附贝IJ(一)本规定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闲置仪器设备调拨方案随着学校我校办
5、学条件的改善,对固定资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仪器设备的总量越来越多,但由于场地限制、人员变动、设备使用年限长和课程变革等等原因,我校出现一些闲置仪器设备。根据我校闲置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寻求仪器设备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闲置仪器设备的余热作用,遵循“最大利用”原则,现就此提出一个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一、闲置仪器设备调拨方式闲置仪器设备校内无偿调拨,我校搭建闲置仪器设备调拨专栏,公开闲置仪器设备信息,增加仪器设备调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仪器设备调拨过程的痕迹管理,提高为师生服务的效率。二、闲置仪器设备范围闲置仪器设备是指能正常使用,或稍加维护和简单维修即能正常使用,但暂未使用的仪
6、器设备。闲置仪器设备包括范围:1、使用年限长的仪器设备,即达到报废年限的,或使用年限过长的仪器设备;2、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即每月少于3次(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或出现故障但维修费用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不使用的仪器设备;3、因人员离职、退休等变动而闲置的仪器设备;4、新购置仪器设备,但因各种情况造成闲置超过3个月的仪器设备;5、其他闲置仪器设备。三、闲置仪器设备调拨流程1、资产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名下所管理的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于每季度初将闲置仪器设备清单列出,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和提出校内调拨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季度初汇总各单位提交的闲置仪器设备清单,
7、并在闲置仪器设备调拨专栏公布闲置仪器信息,供全校师生查阅和搜寻所需的仪器设备。3、如有教师或单位查找到有所需的闲置仪器设备,则联系该资产管理员,按我校仪器设备校内调拨管理办法,到固定资产管理室办理校内无偿调拨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设备调入单位方可领取使用。4、闲置仪器信息公布3个月后,未成功调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造册,由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将此仪器设备搬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积压仓。若该仪器设备已达到报废年限,将进入报废流程,由该设备的管理单位履行报废手续;如未达到报废年限,该台仪器设备将存放积压仓以待其他所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
8、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发挥其应有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各种经费来源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属学校固定资产,其报废工作应在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置。第三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要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
9、废。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不予报废,做到物尽其用。第四条报废仪器设备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使用部门在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保证账、物相符,附件、配件、说明书等齐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自行拆卸、挪用、转借,更不得擅自处理。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与鉴定。运行时对操作者安全无保障,且不能改变与完善的;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或公害,目前又无有效方法治理的;属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且可以由相应的仪器设备替代的;因事故、破坏或灾害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或虽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过高的;整机或主要零部件因被盗丢失,经侦察或寻找确无下落,并且已按有关规定经过处理的;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严重老化,性能明显落后,无使用和再利用价值的;使用时间过长,零部件严重磨损,精度降低,又购买不到维修件,零部件虽可定做,但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活动要求的最低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报废的;其它情况。第六条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带设备编号)到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科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后,按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执行。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