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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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
2、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审计处和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第六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处理情况;(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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