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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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谋私利,才能赢得员工的尊重和信任,带领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有宽广的胸怀和高尚的情操,能够容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为外界的诱惑所动摇。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各种利益诱惑时,要坚守底线,以条例为准则,做出正确的决策。“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尽管在学习和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要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篇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发言提纲以条例为优,正
2、己修身国有经济乃国家发展之基石,国有企业则是国有经济的中流砥柱。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身负重任,其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荣辱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犹如明镜高悬,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规范和严肃的约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若不加以遏制,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其内容全面、具体、严谨,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可谓是“面面俱到”。这不仅为我们划定了行为的红线和底线,更像是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提醒我们要“谨言慎行”,
3、不可越雷池一步。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心口如一”,决不能“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将党的利益置于首位,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把好政治方向。廉洁纪律是条例中的重中之重。国有企业资源丰富,权力集中,容易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洁身自好”,“两袖清风”,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能被金钱和利益所迷惑,不能“利令智昏”,做出“中饱私囊监守自盗”的违法乱纪之事。要时刻铭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认真履行职责,不得“
4、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做到“深思熟虑”“权衡利弊”,不能盲目决策,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
5、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
6、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杳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
7、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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