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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专题研讨发言9篇第一篇2024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国有企兴,依规治理;管理有道,条例先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衡量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一丝不苟”地执行条例是提升管理水平的基础。在工作中,无论是制定战略规划还是处理日常事务,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不能有丝亳的马虎和懈怠,确保每一个决策、每一个行动都符合规范。“高瞻远瞩”,管理人员要有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思维。在遵循条例的同时,要能够预见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提前做好规划和应对措施。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集思广益”,在贯彻条例的过
2、程中,要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是企业的主体,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最为了解。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可以发现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洁身自好”是国企管理人员维护企业形象的基本要求。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要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不被各种诱惑所侵蚀。“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以高尚的品德和行为为企业树立榜样。“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严格遵守条例,杜绝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不诚信的做法。只有以诚信为本,才能嬴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勇于担当”,当企业出现问题或面临挑战时,管理人员要敢于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不能推诿责任,逃避困难。只有这样
3、,才能展现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守条例,塑造国企良好形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二篇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心得体会坚守职责,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通过认真学习这一条例,我对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条例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管理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出了红线、底线,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体现。从内容上看,条例涵盖了丰富的方面,具有全面性和系统
4、性。无论是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还是在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经营决策中,禁止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做出重大决策;在财务管理上,严禁私分国有资产。这为我们在工作中提供了详细的指导,避免了因无知或疏忽而导致的违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于为企业和职工谋利益。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例如,在物资采购工作中,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此外,要将条例的学习与企业的文化建设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让全体员工了解条例的内容和意义,形成人人遵守纪律、人人
5、监督违规行为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三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学习心得奉公守弟,坚守初心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犹如经历一场心灵的洗礼,让我对职责、纪律和担当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国有资产乃国家经济之基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守护这一基石的关键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恰似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奉公守法”,不可有丝毫懈怠。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详尽且严谨,无一不是对我们行为的精准规范。在政治纪律上,必须
6、“忠心耿耿”,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不得“心怀叵测”,妄图背离正道。只有保持对党和国家的绝对忠诚,才能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不迷失方向。廉洁纪律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要求我们“两袖清风”,杜绝“中饱私囊”“以权谋私”的行为。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要“心如止水”,坚守道德底线,不为私利所动。许多案例警示我们,一旦陷入贪婪的漩涡,必将“身败名裂”,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工作纪律强调我们要“恪尽职守”,任劳任怨”,不得,偷奸耍滑,推诿扯皮工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是一份责任,都需要我们全身心地投入,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去完成。“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若不加以遏制,可能会如“星星
7、之火”,最终形成燎原之势。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谨小慎微”,将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条例,共同守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定。第四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研讨材料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货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
9、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旅“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
10、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服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
11、: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
12、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贲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
13、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因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
14、,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复
15、核、申诉”规定,细化了申诉的具体程序,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五、总结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国企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处分条例明确国企人员履职的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将当前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原先的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逐渐扩展至因国企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职而对企业内部治理产生影响,为建立健全国企人员监督制约机制指明了方向。第五篇某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材料、心得体会坚守条例底爱,引领国企发展“国有资产,国之基石;国企管理,责任重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国有企业的运营中,管理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和资源。如果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就容易导致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权力的边界和行为的准则,让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有所遵循,有所敬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条例中对贪